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两种情况,因工受伤的,基本上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出,但是因工死亡的,只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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