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简单说来,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但事实上,政府完全不介入拆迁工作,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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