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苏青梅诉被告陈珏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案,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律师询问、辩护等过程,
被告陈珏侵犯原告林舟、苏青梅名誉权证据明确,事实清楚,对原告名誉造成较大损害,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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