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分享预算收入等。
国家的财政体制采用‘包干制’,其中政府财政收入被分为三类: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政府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形成共和国成立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
1982年,为了支持能源交通领域大型项目建设,国务院决定依据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原则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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