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就是我发表了法制之法的理念,河中府的皇庭,也是基于这个理念建立起来的。
其次,这些原则和解释,也是必须经过审刑院、检察院、刑部、大理寺的审核,才能够写入《宋刑统》,我并没有言出法随的权力。
最后,一旦这些解释和原则成为成文律例,我也必须要遵守,严格执行,不得再更改,因为所有的解释和原则,都将束于此瓶中,虽然它的味道有些变化,它的形状是没有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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