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是必然的,但是也不能变成前宋那般模样,重入轻出,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那就失去了司法的独立性。”
整个宋代司法,都坚持“重入罪,轻出罪”的传统,不慎放跑了罪犯,不是天大的问题,无辜者蒙冤入狱,才被视为天大的问题。
带宋的司法,将死刑尽量处理为刺配,刺配的尽量处理成流放,流放的处理为杖刑,杖刑从轻为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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